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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技术创新方法学会章程(草案)
来源:青海省科技厅  时间:2013-01-09
青海省技术创新方法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青海省技术创新方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研究、宣传、推广和应用创新方法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结成,是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通过组织对创新方法深入研究与探讨,开展各种学术研讨、人才培训与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技术创新方法的普及、推广和应用,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快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缩小与科技强省的差距,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品,为实现建设创新型省、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宁市新宁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创新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研讨活动。
  (二) 开展人才培训,培养技术创新人才。
  (三)加强与国外有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技术创新方法出版物,宣传、普及技术创新方法的理论知识。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六)为科技工作者搭建学习、交流创新方法的服务平台。
  (七)组织或参与符合本会宗旨、有关创新方法工作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愿为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本会的相关规定;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科技创新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方法的企、事业单位及有识之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入会由该团体提出申请,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批准。
  (二)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其他依法成立的科技创新方法研究会或相似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得到本会的服务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信息、资料及在本会的刊物上发表著述;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或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或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从事有损本会荣誉的活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规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或指定有关人员参加国家或社会团体的有关活动;
  (五)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聘请在创新方法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及知名人士为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本会离任的,有突出贡献的理事,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应届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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